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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某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孙延俊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8日

2017年11月5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孙延俊律师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李某同意作为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并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2017年3月29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被羁押于郑州某看守所,郑州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郑州某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郑州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延俊律师作为李某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孙延俊律师接受委托后,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数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核对涉案金额,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本案侦查阶段认定为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改为开设赌场罪,结合涉案金额对两个罪名进行分析本案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本案中当事人虽利用欺骗手段,但该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欺骗引诱只是其拉拢赌客充值并参与赌博的一种方式,其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该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鉴于本案为共同犯罪且犯罪成员人数较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侦查机关亦不应当将参赌人员作为被害人,参赌人员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是在引诱下投入赌资,但其应明知该赌博网站并非是国家认可和授权的公益福利性质的平台仍投入资金参与赌博,其不应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受害人。
孙延俊律师认为当事人具有多项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如下:
一、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其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一次讯问中,李某就对整个案件的情况如实回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建议考虑李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淡薄,,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李某仅仅是为了自食其力谋求生存经人介绍误入犯罪团伙,自己从中也并未谋取暴利仅是该公司的普通职员,初入社会辨别意识较差,且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与一般公司差别不大,入职时间很短,期间工资收入较低,业务能力不强,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且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在此之前李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行为,较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的情节相比,影响较小,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对以上律师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定李某犯罪金额为31.5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处罚。

但孙延俊律师根据以上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及共同犯罪中个人所起的作用,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积极帮助、挽救、预防再次犯罪等方面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当事人未判处罚金!
同时希望刚踏入社会的学子们,擦亮眼睛,多听、多问、多学避免误入迷途,以防陷入新型犯罪之中。

律师资料

孙延俊律师
电话:1383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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