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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彩票纠纷的处理
作者:孙延俊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当巨额财产来临之时,当馅饼落在了头上,你可能不是以前的你,昔日的兄弟也只是昔日的兄弟了!
张某与李某同村,且系一起经常玩耍的伙伴,2012125日上午,两人相约去街上,并在乡政府对面的彩票销售网点购买彩票。
张某拿李某上期所中15元奖票换了5注彩票,张某随即将找回的5元钱及兑过奖的旧彩票一起还给了李某,即相当于张某用了李某10元钱买了自己的5注彩票。但过了十分钟左右,李某自行从张某右裤袋里掏了四张100元的钞票去买彩票,当张某买好彩票还钱给李某时,张某发现只有380元,于是便要求李某退还多用的10元钱,李某不同意退还,但对张某说:10元钱我不给你了,今天我们俩买的彩票算我们两个合伙,你中了分我一半,我中了分你一半。张某表示同意,就再未向李某索要该10元钱。次日开奖后,李某所买的福利彩票双色球(红区)050715182533;(蓝区)10”中得一等奖6032184元,除去所得税,李某实际领取中奖款4825747.20元。张某在新闻媒体爆料后得知了李某中奖的事实,然而李某一直隐瞒,且拒不向原告支付一半中奖款。张某遂诉诸法院。
法院裁判:一审判决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一半中奖款。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本案证据:在场的证人证言、中奖后谈话录音资料、GPS记录、购买彩票电脑记录单。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成的证据链,相比被告提供的证据更具证明力,且被告方的证人证言与律师的调查笔录中证人的陈述有诸多矛盾之处;谈话录音资料显示被告有收买证人的嫌疑。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方证据材料的可信度较强,予以采纳。
2、彩票的概念,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表彰的证券权利是期待权。彩票持有人的彩票所有权与中奖期待权合二为一。该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取得、转移和行使权利的载体。有价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我国彩票的类型主要有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即开型。
3、彩票的性质:(1)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对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2)彩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彩票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出于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在彩票发行前,彩票发行机构一般制定出一整套彩票游戏规则,经批准后以供人们重复使用。(3)买卖福利彩票的合同应属实践性合同,而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能成立。彩票作为一种无因证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占有即推定为所有。在中奖彩票持有人持彩票要求兑奖时,彩票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只负责审查彩票的真伪,至于持票人如何取得彩票,中奖金额如何处分等,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均无权过问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兑奖的理由。中奖彩票所有权归于谁,谁就享有附于该彩票之上的权利,即中奖前的中奖期待权和中奖后的债权。
4、本案所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彩票法,彩票、奖券纠纷但可以利用合同法原理加以解决,但彩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故不能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2、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关奖券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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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延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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