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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个人名义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周留侠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2日



一、案情速递
男方李某与女方杨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因产生矛盾诉至法院,男方李某要求与杨某离婚,并要求杨某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1500万元。
李某主张该共同债务,是向案外人吴某的借款,李某提交了3份《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为证。《借款合同》显示:李某与吴某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由李某向吴某借款1500万元,利息为月2%,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9日,借款用途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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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杨某通过朋友介绍,专程找到周留侠主任,希望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梳理出本案争议关键点在于:1、《借款合同》上是否有乔某的签字,2、男方李某与女方杨某婚后家庭收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围绕上述两点,收集双方婚后家庭收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核实《借款合同》,从而证明1、乔某对于《借款合同》并不知情,更加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2、1500万元严重超出家庭收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更加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庭审过程中,李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1500万元的债务是用于夫妻或者家庭需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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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案陈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某所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上,均未有女方的签字;同时男方也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以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留侠律师提醒大家,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要看双方是否都知情同意;二是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

律师资料

周留侠律师
电话:139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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