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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胜诉案例—约定违约金过高
作者:周留侠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一、案情速递
王某向B公司转让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B公司仅支付了800万元的转让款,剩余700万元未予支付,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并且支付合同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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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B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通过朋友介绍,专程找到周留侠主任,希望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官在审理调整违约金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合同的履行情况。接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很大区别。
第二个因素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需要区分违约方是恶意还是过失,对于过失违约,主要考虑对损失的弥补,如是恶意违约,除了弥补损失外,还要体现惩罚性。
第三个因素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必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具体来说,首先由违约方提供认为过高的证据,当提供初步证据或说明后,守约方应提供证据说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
第四个因素是其他影响因素,比如签合同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双方的市场地位、是否适用格式条款、损益相抵等综合分确定违约金的调整幅度。
周律师指导当事人根据上诉四个因素搜集证据材料,经过三次激烈的庭审,最终法院认为: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最终判决按照同期贷款率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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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案陈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违约金类案件,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在民商合同纠纷意见中比较明确,从法理上讲,举证责任应该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但是有可能该方无法得知对方损失的大致范围,所以守约方也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约方需要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然后法官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理由是违约方提出调整违约金的主张必须要有举证的责任,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但考虑到证据掌握情况,比如违约方不可能举出守约方损失全部证据等因素,因此分配给其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守约方相应的行为意义上的提交证据义务,既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较为公平合理。


律师资料

周留侠律师
电话:139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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