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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及“变更份额”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作者:盛春龙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7日
201312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和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1231日发出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中作出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上述规定自2013123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盛春龙律师解读:
2011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引发了“加名”热潮,以及对加名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社会热议。当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这一政策的发布平息了关于“加名税”的争论,获得了社会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对房屋、土地权属“减名”、“换名”等相关契税政策,没有一并研究和作出规定。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财税机关反映,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逐渐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规定,旨在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除了“加名”之外,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还有三种形式:
       
一是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另一方所有;二是原归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三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
  上述两部门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以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
       第二,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第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
      
第四,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