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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四大亮点
作者:刘秀章 律师  时间:2011年01月15日
         
      工伤保险的修改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几年来,工伤案件的不断的增加,以前的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广大劳动者维权的需要,比如说,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的伤害,怎么维权的问题,如果非机动车的车主无力赔偿,受害人却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这样,同样是受伤,有不同的维权结果,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基于此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再强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范围明显的扩大了。亮点如下:
    第一,增加了适用的主体,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包括进来,有利于以上单位职工的维权,至少多了一条维权的渠道。
    第二,上下班受到伤害的,不再强调是受到机动车伤害,这样更公平合理,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有所提高,一到六级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增加了1个月本人工资、
    第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全国统一,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