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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恶意串通之界定
作者:林俏龙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8日
恶意串通之界定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合谋、弄虚作假而实施的有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结果往往会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认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串通行为。所谓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有相互的意思联络与沟通。其意思联络的内容是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而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若是就从事民事行为而为的正常交流与协商,则不属于此。另外,如果仅有一方有损害他人的意思,没有双方的通谋行为,也不算是恶意串通。串通行为可以是双方都积极参与沟通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在知道对方行为的损害后果后而心照不宣,达成默契的意思联络。
  2?当事人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仍为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损害后果或者是为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过失造成了损失,则不能算是恶意。
  3?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具有损害性。损害性标准应从客观上来判断,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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