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起诉
作者:魏广存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在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把握住的有:(1)原告应当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自然人;(2)离婚证上载明的签发时间距离起诉的日期不足一年;(3)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其中诉讼请求应当是改变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协议或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4)当事人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有可能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对当事人在法律认知上的错误不应当苛求,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变更离婚时所签订的有关分割财产的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立案。 
        2.如果当事人请求的是变更或者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有关分割财产的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中有的部分属于无效,则应当行使释明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继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