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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如何对缉查点抓获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有效辩护
作者:杨飞剑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云南地处边境地带属于毒品犯罪案件高发地带,每次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时都会被提出各种要求“能否把人放出来”“能否保命”“能不能辩持有毒品”“可否辩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应该不会判10年以上吧”“3年以下有可能吗”“15年能不能做到”“不能接受家属坐牢”等诸多要求。而提问者,往往就是几百上千克的毒品数量,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我认为应该尊重客观事实,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大包大揽,为接洽案件做虚假承诺。我们可以建立在了解一定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全面分析案件空间所在,随着案件深入办理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本律师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多数为缉查点抓获,其中临时点、检查站的较多,当然也有不少异地布控抓捕的案件。除大部分有线索、再犯的情况,部分犯罪实际上都是因形迹可疑被查获,两种情况本应该在辩护方式上有所区别和侧重,但基于种种原因,最后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上抛开个案情况外结果都是大相径庭。本律师始终认为个案因该有所区别,但大部分案件也是存在共性的,顾对该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仅以缉查点抓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如何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思考总结。
如何对缉查点抓获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有效辩护,首要的问题就是缉查点查获的犯罪证据类型常见的有,抓获经过、询问笔录、同案犯笔录、现场指认、称量,提取,扣押,送检等笔录、鉴定报告等,但本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基于办案经验,从所阅卷明显发现不同的办案机关、不同的办案人员,对类似的案件证据的收集上还是略有不同,比如卡口照片、指纹提取、纯度鉴定等等,而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被遗漏的证据往往至关重要。
因为刑事案件涉及部门较多,除公检法外有可能由税局、工商、审计等部门移送立案,本文只针对毒品犯罪类型的辩护思考,故只对公安侦办并且是缉查点抓获的案件总结,其实即使只对缉查点抓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你就能体会和了解到除了刑法、刑诉法外各部委、两高针对毒品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就有上百部规定,现行有效并常用的就是几十部,其中包含程序性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等,该规定的理解、适用及贯彻执行可能因人而异,故个案中始终是存在差异和辩点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但本文还是在确认个案差异的基础上总结该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初步总结该类案件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实体辩护,还原事实进行实体辩护,本律师始终认为,完全还原事实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除非时光倒流,故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尽可能的去了解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及细节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必要时甚至可以用放大镜,让办案人员充分注意到,案件的细节。
有罪从轻,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律师也应当尽可能的了解具体情况,从正常逻辑上来看,从人之常情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说的是否存在漏洞,有没有逻辑错误,并揣测为什么这样说,是存在刑讯逼供?还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还是为了保护谁?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就应该尽可能的了解完整的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至于说在了解的重要事实的情况下,除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说明的情况下,还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主,但一定注意沟通技巧。因为犯罪嫌疑人会认为他保密的信息如果说出来对自己不利,但这只是个人的一厢情愿,说出来要么对他确实不利,要么对他非常有利,律师应该从第一次会见时就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律师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你的权益捍卫者。上述问题如果是后者,律师只要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还原该事实或者让办案单位产生合理怀疑并无法排除,至少在定罪量刑上就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于是否做无罪辩护,我始终认为辩护策略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适当听取家属意见。无罪辩护未必就能判无罪,也有可能动摇办案机关判死的决心。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辩护律师也认为无罪的案件,可做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罪案件,辩护律师认为有罪,双方及家属就要充分沟通,犯罪嫌疑人坚持无罪的情况,律师可解除委托协议。犯罪嫌疑人认为有罪,辩护律师认为无罪,从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角度来说,律师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是本律师也认为,既然辩护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双方就应该站在同一战线上或者对辩护思路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犯罪动机,一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动机,对量刑至关重要,但在毒品案件辩护中似乎并不是特别明显,但也有例外情况,佛系毒贩子大家应该听说过,某某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公安机关询问为何要贩卖毒品时,其回答确出人意料而且冠冕堂皇,其称“1840年外国人用毒品打开中国的大门,今天我也能用毒品打开他们的大门,我的毒品从来都只卖给外国人”我相信办案人员可能会为这样的理由感到同情、鼓舞,但我也认为这样的理由完全不会对他的定罪及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有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无罪或者罪轻,某A与自己的母亲到缅甸游玩,结果缅方贩毒分子,挟持某A的母亲,将其母亲打倒在地,并用刀子威胁母亲,如不将他们的东西带到境内交给某B就杀了某A母亲,某A十分惧怕答应了毒贩的要求,但其刚到境内即被抓获。该案例中如确有证据证明事实,某A就不构成犯罪,即使其知道自己带的是毒品,也可能只构成胁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犯罪动机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当然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也影响犯罪构成。
主犯从犯,缉查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部分是受雇运输,但其基本无证据证明自己受雇运输的事实,除能协助抓捕上下家或检举揭发外,认定从犯需根据具体细节中找到突破口。可从资金来源、报酬支付、获利情况、分工、作用大小、可替代性大小、犯意提起上综合考虑。
大部分认罪案件,一般辩护律师都会重点考虑从轻处罚,其不外乎考虑:受教育水平、家庭环境、认罪态度、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既遂未遂、来源、含量、数量、吸食情况、毒品类型、禁毒形势、主客观、手段、目的、特情、技侦手段、罪名更换、是否流入社会等,多方考虑。
综上,缉查点抓获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有效辩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可能越大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辩护律师也应该注重沟通方式,熟悉每一位办案人员的办案风格,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辩护权。
 
201892
写于丁XX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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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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