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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有关违约金的的认定问题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当事人就迟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适当的履行债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询问守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有哪些,损失有多大。2、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是局域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调整。3、违约金设定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适当的减少,而不能减少过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的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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