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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高铁霸座频发,应如何处罚?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1日
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处相关负责人首次接受记者采访。相关负责人称,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部门随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铁路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此为鉴,依法维护好站车秩序和旅客权益。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霸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内容显示,在由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强行霸占女乘客座位,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822日晚,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表示悔恨和自责。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如何惩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或者组织、资助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组织、资助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