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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所有权的定义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所有权的定义 
   【法学分类】财产所有权 
   【出版时间】2001.07.01 
   【来源】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正文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这一法律概念,在民法学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由于运用场合或理解角度的不同,具有多重意义。   从民事主体的关系来看,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特定的所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与不特定的非所有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提示我们:一方面,研究所有权的基本含义,既要看到人与财产的关系,更要看到在此背景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以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基本要素。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特征就体现在这三个构成要素中: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所有人和不特定的非所有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物和有体物;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非所有人则须履行尊重所有人的意志,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他人所有权之不作为的义务。   从反映和保护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来认识,所有权被看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是构成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方面,以至于所有权法律制度与债权法律制度在各国法律中都被认为是民法中举足轻重的两大项财产制度。所有权制度本质上是一定社会中个人和集团成员对于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归属支配在法律上的反映,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根本利益。一定社会的所有权制度的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核心,所有权制度的产生,使其他财产权的发生有了前提依据;其他财产权运作的结果又会产生新的所有权。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所有权从前提到结果的运动过程,充分表现了价值规律的客观作用。我国民法历来重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与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对所有权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析,尤其是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所有权具有的对于物的独占支配性来看,所有权是法律所确认的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学及各国民法典中,一般都是从权利的角度来使用和定义所有权的。从现代各国民法典来看,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界定其概念时,分别采用了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的不同立法例。列举主义即具体列举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和作用,以此界定所有权。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完全依个人意志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列举式易为人们接受和理解所有权,但却无法清晰地表现所有权质的规定性。概括主义则不主张具体列举所有权权能,而仅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之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概括式虽较列举式抽象且难于理解,但却能较好地把握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揭示出所有权质的规定性,即所有权权利本体是通过权能抽象出的独占性支配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本法采取了列举式的所有权定义方法,本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也还存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民法未对所有权下直接定义的情况,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是,但台湾学者一般认为:所有权系指在法律限制内,对于标的物为一般全面的支配而具有弹性及永久性的物权。此学术定义亦与概括式相近似。   通过比较所有权的两种定义方法,在学理上,我们认为,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中派生而来。因此,所有权为各种限制物权之权源,它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一)完全性   所有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凡实际上可能而法律未予禁止的支配行为均应包括在内,特别是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的权利,表现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一般性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的完全性,使其成为他物权的权源,而他物权设定后,仅在特定的一方面或数方面对物进行支配,即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基本内容。   (二)原始自物权性   所有权是法律一旦直接确认其财产归属后,由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物权,即使他物权成立,也不影响所有权的独立性,所以,它是一种原始物权、自物权。而其他物权,一方面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而来,脱离了所有权则不能单独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物权是他物权人对别人的财产享有某些权能的物权,具有他物性、派生性。   (三)整体性   所有权对其客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支配权能,但其并非各种权能的集合,而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可自由对标的物加以利用的整体权利。各种限制物权,虽然也具有某些权能,甚至有部分的处分权能,如典权,有转典的处分权能,但不能认为典权有部分所有权。将不动产出典后反映了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的利用形式发生了变化(非所有人利用),仍不失其所有权的整体性。因而,他物权在具有所有权某些权能时,仍不能说他物权有部分所有权。   (四)弹力性   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自由伸屈,因为所有人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可以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交给他人行使,由此发生了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部分分离,甚至全部分离的情况,有时(如典权的设定)所有权已近乎成为一种空虚的权利,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即使出现了权能与所有人全部分离的状况,所有人仍保持着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所有权依然存在,还有其固有的作用。在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一旦消灭,所有权立即恢复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仍复归所有权人,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于所有人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效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无期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得预定其存续期,也不因时效而消灭。财产的转移和继承,对所有权本身并无影响,只是发生了所有权主体的更迭。而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存续期间,其权利随期间的届满而失去效力。   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其社会作用   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指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怎样支配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制度,即一定社会的人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质资料主要是生产资料的一种事实状态,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所有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直接的表现,是把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事实形态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上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所有制存在于人类一切社会,只是其形式、性质和内容不同而已;所有权则是一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在阶段社会中,所有制关系总是存在于所有权这一法律外壳之中,具有法律的形式,统治阶级正是凭借这一法律制度,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持对其有利的所有制。当所有权制度一旦形成之后,就会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积极促进自己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的巩固与发展。所有权制度不仅从总体上把所有制关系明文确定下来,而且还通过对所有权的取得、丧失,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和内容、所有权的保护等详细规定来理顺所有制的内部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我国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它一方面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承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法律通过对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人的制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说来,我国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有权是对于物的独占支配权,从法律上充分体现了物对所有人而言的最终归属,因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趋于稳定。古代著名法定人物商鞅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里已将所有权的社会主要功用即“定分止争”表述得十分清楚,“定分止争”可达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纠纷叠起之目的。   第二,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由于所有权确认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所有人即可以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干涉,享受其经济利益,并且,财产专有的结果,会使所有人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同时,所有权的可转让性,确认和稳定财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使得财产可以依法平等、自由地在主体间流转或交换,从而使得财产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格机制对财产进行市场选择,保证了通过市场进行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促进财富积累。所有权制度确定了物在法律上的归属,建立了所有人对其财产自由行动的领域。所有人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外,还能够促进所有人对财富的积累,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   四、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的内容或其内容的一个方面。它们都从不同方面说明了财产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的利益对其财产可能行使的各种支配行为。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既可以认为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也可以认为各项权能是所有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或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权权利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它并非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往往是所有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前提。占有在此处是作为所有权的权能论及,因而它与传统民法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还有所区别,不可混淆。   由于占有是一种事实上对财产的支配,占有权可能会涉及财产的交付、权能的移转、物之返还、所有权的取得等诸多方面。为了区别占有的不同情况,以保护所有人和其他合法占有人的利益,可对占有权能作如下分类:   1.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所有人在事实上管领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既是所有人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也是其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例如公民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即为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对于所有人的财产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的特点是以他人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依有无合法根据,非所有人的占有还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例如,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财产。通常,合法占有依据合同产生时,非所有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又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例如挪用公款、公物,盗窃了他人财物,强占他人房屋等。非法占有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是侵权行为。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两种占有均属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其占有为非法的是善意占有;非法占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从民法意义上看,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可以依法提出救济,排除干涉妨害,以回复其占有。但非法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人则受到法律的一定保护,主要表现为:第一,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通常赃物、走私物或禁止流通物除外);第二,返还原物时,对于已灭失的利益部分不负法律责任;第三,可请求所有人给付其代为保管、保存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在占有物上获取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非法占有中的恶意占有人则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对其灭失的利益应予赔偿,一般无权请求所有人偿付已支付的费用,并须返还因物所获取的孳息。   (二)使用   使用是指权利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能,即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它是所有权权能中一个重要的核心权能。例如,居住房屋、耕作田地、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等。使用权能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所有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保护,即使用是有限度的,须以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为限,防止权能滥用,以求得个人利益间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非所有人的使用更充分地体现出须依法律或当事人的意志才能求得法律保护的原则。合法转移使用权能的结果,使得非所有人获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所有人则因此获得物的价值。非法使用他人财产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收益   收益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所有物增加的利益包括孳息与利润。孳息有两种:由所有物自然派出生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如果树的果实、从土地收取的粮食、采掘出的矿石等。依法律关系从所有物中取得的利益称为法定孳息,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租赁后收取的租金等即是。收益除孳息外,还包括物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利益即利润。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即使他人使用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人。但不排斥所有人可以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收益权能转让给他人。在我国现今条件下,市场经济充分表现出货币经济与价值规律的特点,财产所有人对收益权能日益重视,他们十分看重如何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而不太在乎移转占有、使用或部分处分权能。因此,有学者认为,收益权能在现代商品经济已成为所有权之基本权能。把处分权能看做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的观念,而把收益权看做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则是商品经济、货币价值经济的观念。   (四)处分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事实处分,是指消耗、改变或消灭财产,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中的消费一般仅改变物的形态,其价值并不消灭,如将工艺原材料生产出工艺产品。生活中的消费则引起物的形态和价值同时消灭。法律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改变或消灭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如将财产转让或赠与他人,设定他物权等。法律处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它导致物的权利变动;第三,它是对物的价值的利用,利用的目的不在于直接满足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而在于取得物的货币价值。   通常,处分权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享有财产处分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又如,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超过一定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处分。因此,无论是处分权能与其他所有权权能相比,还是从它是决定财产命运和实现商品交换的必要前提上来认识,显而易见,处分权能仍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   完整的所有权包容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积极权能。上述四项权能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虽然常见,但由于每项权能都因其特定的内容和相对独立性而具有可分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四项积极权能的部分或全部权能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经常与所有人发生或长或短的分离,并不会使所有人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四项积极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人在本质上对物的全面、总括的支配权,权能仅仅是行使所有权的一个手段而已,而不是所有权的简单总和。况且,所有权人依仗所有权的弹力性,可使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回复至所有人本人,而不致丧失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分离与回复,恰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发挥物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需要或实现财产利益的体现。值得一提的是,四项积极权能的运动,也证明了所有权是静态财产权只是相对而言,即针对其外部的债权,所有权内部也常常处在运动状态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