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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严遛狗规定引争议 养狗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最严遛狗令”只是色厉内荏,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文山市政府的通告,规定早上7点至晚上22点禁止遛犬的同时,只是笼统地提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事实上,目前没有哪一部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遛狗做出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也就是说所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只是具有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对此,文山市城管部门回应记者称,通告发出后,有关市民违规遛狗的投诉明显减少,宠物主人来电主要以咨询办理狗证、接种疫苗内容居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更多市民的基本权益。”
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