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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权威读本)  
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文   关于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公安机关在将被拘留人执行拘留以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场所中执行。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看押、提讯设施、安全警戒、监所监督人员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配备的,有条件保证被拘留人人身安全,防止脱逃,保障讯问等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因种种原因将被拘留的人关押在其他办案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情况,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防止对被拘留人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并且存在被拘留人逃跑、自杀、突发疾病死亡等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有关方面加强了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在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即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执行拘留的地点距离看守所较远,需要一定的路途时间;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犯等。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是指如果有特殊情况,送往看守所的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此时限;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即时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不是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以后,只要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让其及时了解其亲属已经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这样便于被拘留人的家属根据情况为其聘请律师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以依法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只有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的,才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主要指被拘留人家属地址不明,以及被拘留人无家属等情况。“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只有涉嫌上述两类犯罪活动的,才能够不通知。对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拘留的,不得以可能妨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其家属。二是即使是因涉嫌上述两类犯罪而被拘留,也不是一律不通知家属,只有存在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的,才能不通知。“有碍侦查”主要是指被拘留的人属于恐怖活动犯罪集团案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等等。
  3.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的人的家属。拘留以后长时间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不利于被拘留人权益的保护,而且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进展,执行拘留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可能会有碍侦查的情况已经消除,如同案犯已被抓获、重要证据已经查获等。如果随着情况的变化,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不再妨碍侦查工作的,自然应当立即通知。虽然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本身就有这一精神,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此也有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