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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会见|||振轩律师前往秦淮区看守所会见盗窃罪犯罪嫌疑人
作者:张立俊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一、发生经过
20181019日晚,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队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是湖南某女性为其丈夫被南京警方带走后收到了拘留证的情况来找振轩团队律师咨询,事情的发展经过如下:多日之前南京的警方到湖南某地,带走咨询人的丈夫说是要问话,之后一直都没有消息,后来发来了一张拘留证,其他的情况并未告知。咨询人曾打电话询问警方自己丈夫是因为何事涉案,警方以不方便透露案情作为回答,咨询人对发生了何事茫然不知。咨询人表示,自己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还有两个年纪尚小的孩子,自己对于这种事情如何处理没有任何了解,亲戚之中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也想找一个南京当地的专业律师来处理,觉得南京当地的律师也会更加方便处理。后通过百度等方式了解到了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队,知道了这个团队中都是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并且团队主任张立俊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实务和研究,值得信赖。在电话中,张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咨询人的情况给予了安慰,并且通过拘留证判断出了办案的派出所,之后当事人会关押在哪一个看守所,等当事人押解回南京以后就可以安排会见。
20181023号,咨询人从湖南赶到南京,跟振轩主任张律师见面沟通后,办理了会见手续,当天下午就前往秦淮区看守所会见。张律师会见后了解到了当事人是因为盗窃罪被拘留,知道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自己在盗窃罪辩护方面的丰富经验给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希望他们夫妻可以早日团聚。
二、盗窃罪基本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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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俊律师
电话:1333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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