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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问题
作者:张帆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在当今社会,自己创业成立公司的人越来越多,因设立公司而引起的纠纷也利益增多,那么。公司设立有哪些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司设立指的是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则则被视为公司诉讼案由之一,即公司设立纠纷。其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一般都是拟设立公司的各方因公司设立不成而产生的争议,如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等。为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案件纠纷是否属于公司设立纠纷案由,并能针对性的处理,笔者将从公司设立纠纷案由适用的类型、诉讼主体、法律依据、诉讼时效等问题出发,梳理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的诉讼指引。
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有:发起人责任纠纷,包括发起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和发起人内部的责任分担,前者指第三人起诉要求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后者如公司筹备过程中产生费用的分担;公司出资纠纷,如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设立后抽逃出资时,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补足出资或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设立纠纷中,若发起人签订章程后,公司尚未登记设立,但又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设立或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比照合伙法律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不能成立的,则适用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成功设立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
第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设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儿一样,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在此阶段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需要为公司筹建租房、购进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等,而此时拟设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没有被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等等。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阶段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第二、出资纠纷
这是公司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以及公司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没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第三、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并不是每一个公司设立方案都能最终得到实现,公司设立常常因为各种客观不能的原因归于失败,例如拟从事的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时,公司发起人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第四、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取得了经营执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乡党委书记利用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另外一个亲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也实际从事了营业活动。但是该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党政机关干部不能与他人合办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由此往往会引发纠纷,这种纠纷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第五、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如同在其他经济领域一样,公司设立过程中,欺诈也是无处不在的。一些熟悉公司设立运作过程,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往往会利用他人对公司知识的缺乏和开设公司经营创业的善良愿望从事欺诈活动。罗马法有谚云:“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行为后果无效往往伴随着纠纷的产生,这类纠纷我们称之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公司设立纠纷的诉讼主体、管辖法院问题
1、诉讼主体
(1)、在发起人或公司内部之间产生相关纠纷的。如其他发起人要求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其他发起人为原告;如公司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的发起人主张赔偿或继续履行出资的,则公司为原告一方,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者出资瑕疵发起人为被告一方。
(2)、公司设立当中产生相关纠纷的。因为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间以发起人名义或者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的效力。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可以选择或以发起人为被告或以公司为被告一方,但一经选定即不能更改。
(3)、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如因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设立瑕疵导致登记机关未予以登记、发起人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成立公司等。公司设立失败的,需要对相关行为人如认股人、已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发起人内部的分担问题
1、设立过程的费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发起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如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出资、认股、缴纳认股款等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2)设立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费用,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之前,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其他经济主体所为的合同行为。依其行为的目的和特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属于设立行为范畴的设立附属行为和开业准备行为,即公司设立中的必要交易行为,如预先购买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其二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即公司发起行为以外的非必要交易行为,如生产前订立的销售合同。上述两种行为均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此两类费用共同构成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成本。
公司需要场所经营,生产需要设备和原材料,上述物资都属于公司运营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甲乙所垫付的厂区基建、购置机器设备、购买原材料等费用的行为,应属公司设立中的必要行为。只要甲乙能够举证证明其垫付的费用确系用于实施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则这部分费用应构成设立公司的费用。
2、设立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设立后的股东是一致的,且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尚未取得股东身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的规定,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费用负担问题。因此,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主体资格,在公司未能成立时,应当以发起人为费用承担主体。
3、设立费用的内部分担
(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设立时的债务以及费用的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为条件,只要公司设立失败即产生此种责任。此种情况下,各个发起人应依据自己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依公司自治理论,发起人之间也可以自行协商设立费用如何承担。发起人协商的方式因出于各方自愿,更利于费用负担的有效落实。
(2)某些特殊情况下设立中的费用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如公司不能成立系由于发起人的过错所造成,或者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发起人基于此种过错行为,需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公司设立失败,则发起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转变为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即在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下,该责任不再是连带责任,而只追究有过错的发起人,从而加重发起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成立;在发起人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对外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而言,各个发起人应当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如果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这种归责方式也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小股东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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