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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盗窃罪概论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3日
盗窃罪
一、《刑法》具体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基本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一)   基本概念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式各样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不丧失原物价值的附属物,如房屋上的瓦、门、窗等,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的财物,一般是指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一般财物特性的东西,只要有经济价值,如电力、煤气等也可以被盗用。因此,盗用大量的电力、煤气,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转归己有的行为。
1)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情况下,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的主要标志。秘密窃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乘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窃走;另一种是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进行盗窃。
2)所谓数额较大,一般可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所谓数额巨大,一般可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所谓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
3)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数额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未唯一依据,应将数额与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危害结果等情节结合起来考虑,如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4)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只要具备上述情节之一的,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非法占为己有或者非法占为他人所有,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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