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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用人单位对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无选择权的认定
作者:任文娟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14日
用人单位对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无选择权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述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基于此,针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为:
1、劳动者提出签订续签,且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提出续订,且劳动者同意的;
3、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上述法条的立法本意是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特殊情况除外。
从立法目的和意旨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体现出立法者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的立法意图。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合同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则用人单位应与其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对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续订的,非特别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二次期满前,及时与员工书面沟通,对续签问题提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明确其是否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避免因劳动者意愿不明、用人单位擅自解除而陷入违法境地。
 
来源:(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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