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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司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股民因利好购入股票而亏损,如何维权?
作者:李佺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被证监会(局)立案调查,最终被证监会(局)行政处罚,股民就可以提起索赔民事诉讼了。

        对应的法律依据还有《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