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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妨害公务罪再审申请书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人: 电话:   
 
申诉人不服   洼区人民法院2016113做出的(2016 刑初字第  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1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改判被告人刘树文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证据的证明力不高,本案欠缺主要定性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为申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不足以证明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具体表现:
1、纵观本案没有任何关于国家电网工程征用申诉人土地的政府批文等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阻碍国家电网工程施工,属于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2、本案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而关键证人均是政府工作人员。这些同申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在事关是否妨害这些证人的公务问题上所做的言辞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本案的证据几乎都是人的陈述,即人证,具有主观特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申诉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客观验证。就本案而言,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彼此间不能相互清晰的印证本案事实,本案细节是模糊的。本案证人的身份特殊,分别为当事警、犯罪嫌疑人和与前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由于证人的特殊性其证言的可信度不高、证明力不足。案发时周围有围观群众,侦察人员没有收集无利害关系的围观群众的证言,而提供的都是辅警民警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因此,证据不足采信。原审判决采用这些证人证言作为定案证据,显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然而,从本案证据内容看,侦察员收集的证据十分片面,不收集民警在现场处置工作中的错误和导致申诉人冲动的真正原因的证据。民警在没有分清事件责任的情况下,单方对申诉人等人使用警械等强制措施,用叉子和警棍打证人    的母亲,致使现场出现冲动局面
4、第一份证据刘   的证据证明:申诉人的土地没有得到补偿,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土地征用不合法的情况下,阻止违法施工,并没有阻止警察执行公务。对该份证据仅是断章取义,没有引用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
 
第二、从实体法上分析,原审判决申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符合刑法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条件。
1、从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必须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出现妨害公务的危险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有证据都反映了民警在没有分清事件责任的情况下,单方对申诉人等人使用警械等强制措施,致使现场出现冲动局面,因此申诉人才表现出不满情绪,这说明申诉人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申诉人等人仅是农民,土地是其赖以谋生的根本,对自己经营承包多年的土地,在没有合法征用的情况下,被人强行征占,相当于要其命根,言语激烈情理之中,民警没有区分情形,仅对申诉人等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使用警械,对年迈妇女棍棒加身,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属于为虎作伥滥用职权。
2、从客观方面来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同时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也就是要求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妨害公务的前提是存在合法公务,本案妨害公务的前提公务的合法性不存在,因此原审判决申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施工单位在法院审理土地纠纷争议期间违法征地,且没有达成征用协议的情况强行征地,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施工单位违法在先。
2、申诉人在土地没有被合法征收,且相关土地纠纷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自称国家电网工程的违法野蛮施工人员予以自助救济,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
3、警察涉嫌参与强行征地,警察参与强行征地违反2011年公安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的规定。
4、没有证据表明警察在在表明身份时出示了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是口头说自己是警察。申诉人没有攻击警察,警察并没有受到伤害;警察攻击当事人,警察将围观群众赶走,警察有执法错误和瑕疵。
5、原审判决并没有提交正规编制警察的相关执法证件等证据,辅警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申诉人一贯为守法公民,初、犯偶犯,没有不良记录。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证据间冲突不能排除,民警有明显过错。认为申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为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客观公证的形象,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撤销原审判决撤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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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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