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辩护词2012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故意伤害辩护词2012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1日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并委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请法庭予以注意: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的新婚妻子等三人共同租住一个房间,被告人因误解酒后冲动伤害了被害人,其本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第三、客观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虽然是用菜刀伤害的被害人,但其是用菜刀“拍打”被害人,而不是“砍”。且在发现被害人身上出血之后,中止了伤害行为,积极与其他人一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其次,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之后,被告人随后就赶到了医院,在公安局将被告人从医院带走之前,被告人始终在医院陪护被害人,在可能知道有人报案的情况下也没有逃跑,且归案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不重,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刘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    二、刘某还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的发生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恶性案件,刘某伤害刘某付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刘某一方在双方争吵较凶时选择报警,刘某在对方先对自己动手后以及多人围着打自己的情况下才拿工具伤了人,这些情节表明,刘某的主观恶性相比恶性犯罪案件中的暴力之徒,要小的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区分恶性犯罪案件,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处理案件,对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2.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此外,刘某多次委托律师让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其谅解。目前,刘某已向被害人刘某付赔偿人民币共计12万元,被害人刘某付也对刘某进行了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对刘某从轻处罚。3.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刘某付欠工程款在先,而且拖欠时间较长。在刘某同父母来到被害人家中找被害人协商解决此事时,被害人儿子刘XX邀约了朋友过来,明显具有纠集打架的意图。而且,是刘XX先动的手,刘某是在多人围打自己的情况下反击的。因此被害人对自身引发的被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4.刘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平时表现都是遵纪守法,良好公民,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也从不做违法乱纪的事。这次行为事发突然,是他自己也没有料想到的。事后刘某也是非常后悔,觉得自己遇事不够冷静,欠缺思考,以后一定要以此为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此次犯罪事出有因,系一时非理性的冲动之举。辩护人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的态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冯永骅 2012年8月3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60号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律师资料

冯永骅律师
电话:1356484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