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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害人有权要求检察院抗诉或向法院申诉。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9日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享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请求权,也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申诉权。
 
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请求权的行使,有如下规则值得注意: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前者,检察院必须审查;后者,检察院不一定受理。
 
因此,为避免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和给予检察充分审查抗诉申请的时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该争取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申请提出抗诉的理由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是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请求权,是否作出抗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院,因此,抗诉请求想要获得检察院的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什么才是充分的理由?
 
简单来说就是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该处的错误可能是事实认定错误、也可能是法律适用错误,更有可能是程序错误。不管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的,还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应该充分论述。
 
如果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期间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为代理人查阅了案卷和参与了庭审,相对会容易发现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也更容易就自己的观点提出有力的理据。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很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习惯,直到一审判决下来才寻求律师帮助,而这时能提供的材料常常只有一份判决书,这非常不利于分析一审判决是否有错误和论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
 
三、 驳回抗诉申请怎么办
如果检察院没有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院、法院申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
 
当事人(包括受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
四/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第五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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