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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那么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认定,本团队列举以下几种情形以供参考。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对该债务进行确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情形既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举证困难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如果所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出借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
3、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或以离婚的形式来逃避债务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未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债务的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或以离婚的形式来逃避债务的,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故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

家庭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一般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当然上述情形并不能仅依靠只言片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需综合多方事实并配以相关的证据、依托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律师团队已成功帮助多名当事人或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或为债权人找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另一方来承担债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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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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