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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 应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6日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 应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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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特别是公众号、微博等各类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此产生的图片、文章、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增长,类型也出现新变化,其中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
    眼下,涉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大量出现,案件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权的作品类型由单一转向多元。据承办人介绍,以往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的作品类型主要以图片影像供应商拍摄的图片为主,2018年以来,以文章、视频等作品类型为侵权对象的案件骤增。二是维权方式大部分以批量诉讼实现“以打促和”。三是自媒体平台因“避风港原则”免遭起诉。
    承办人指出,自媒体平台的内容是由用户自发上传转载的,因而网络服务供应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新浪、腾讯公司作为微博、微信自媒体平台的技术供应商均未遭起诉,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然而,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较强时效性,在不断变化的热点中用户的注意力往往有限,“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是有用户举报,然后平台查处,这中间的时间差使得创作者的流量被侵权者分流,即使完成维权也意义不大了。因此有必要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网络公司及个人,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厘清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应当取得他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其次,加大对作品创新的投入。对于宣传内容所使用到的图片、文章,要加大作品创作的投入,要舍得投入,形成的著作权也要注重版权登记。第三,购买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合法来源的审查。除自主创作外,购买作品也是重要的素材来源,在购买作品时,要适当审查图片、文章等作品的合法来源,必要时签订书面授权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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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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