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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庭前会议程序规范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建议对民事庭前会议程序进行规范,其具体运行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八个节点。
    庭前会议是进行证据交换的有效方式,承担着证据交换、明确和固定争点、处理相关程序问题、促使当事人撤诉、调解和和解的功能。然而,司法实务中,一些民事庭前会议程序不规范的问题,阻碍了该制度价值功能的实现。为此,笔者建议对民事庭前会议程序进行规范,其具体运行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八个节点:
    一是审查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诉讼主体资格或代表、代理资格,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诉讼主体。
    二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原告在庭前会议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起诉状中主张一致的,记录在案;对原告在庭前会议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起诉状中主张不一致的,令其明确;对原告提出的明显不当的诉讼请求,释明变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固定。
    三是明确被告或第三人反驳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反驳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予以固定;被告第三人提出反驳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缺乏针对性的,引导其积极、全面以及正确的答辩;被告或第三人不进行答辩的,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是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按上述关于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办理;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按上述关于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办理,书面通知按规定预交反诉费,并告知逾期缴交的法律后果。
    五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或者申请证据保全,决定是否进行勘验。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并规划安排调查工作。符合出具调查令的,给予出具调查令。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释明、答复并记录在案;当事人申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和鉴定素材,并规划安排委托鉴定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交纳鉴定费及逾期缴交的法律后果。
    六是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提交是可复制的证据,庭前会议之前应通知当事人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复制件,并带正件以当面核对。不可复制的证据,通知当事人当场展示;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要求制作证据清单;当事人交接证据,应进行签收,出具证据收条。
    七是归纳固定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事实没有异议的,记录在案;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八是进行调解。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不得偏袒一方,做到居中调解,平等保护;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得背离公序良俗;调解过程必须记录在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或者在庭前会议笔录中将调解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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