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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还原事实真相 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朱地路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编辑: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 
■ 前言 
        2019年10月22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杨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应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销售金额在189万的情况下,判处杨某5年有期徒刑。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杨某在明知苏某出售的“小米线板”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和苏某一起将从苏某处购买的该类型小米插线板,在淘宝网上用杨某、董某、孙某、陈某、黄某等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小米电子商城001”、“小米智能家电01”、“小米为发烧而生”、“小米电子商城001”、“小米电子商城”、“小米智能商城”、“小米电器商城”、“米家电器”等商铺上销售给闫某、张某、巩某、聂某、郑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18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明知系不合格的产品仍然予以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该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办案经过 
        杨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指控杨某销售金额为289万元,该销售金额刑期要在十五年以上。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研究卷宗后,认为按照支付宝转账记录确定销售金额极有可能与事实情况不符,杨某存在刷单行为,该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销售,只是虚拟转账,不应该定性为非法销售;杨某在销售过程中搭售音响、耳机等真品,其价值也计算在支付宝交易记录之中,该部分真品的销售金额应该扣除;杨某从正品小米厂家进货,销售的正品小米插板,也体现在支付宝交易记录之中,应该扣除。通过提交法律意见、和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最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起诉意见书金额减为189万余元。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通过研究卷宗认为:销售金额在50万至200万之间,刑期应该在七年到十五年之间,虽然其中89万只是杨某注册账号给苏某使用用于销售伪劣插板,但杨某与苏某共同参与犯罪,都要对总销售金额承担责任,只有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立功等情节上下工夫,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辩护人围绕这些对被告人有利情节,认真准备辩护词、发问提纲等庭审环节,并在庭前和被告人进行详细沟通。 
■ 判决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年9月9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公诉人指控的销售金额证据不足,虽然扣除了刷单、真品等金额,但对杨某仅提供账号、有苏某独自负责销售的89万元不应该计算在杨某销售总金额之内,并在杨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有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上,加大辩护力度,多方位阐述观点,深入浅出说理,争取打动合议庭成员。第一轮辩护结束后,公诉人仍然坚持杨某虽然是仅仅注册了账号给苏某使用,但是在明知苏某使用注册的账号进行非法销售,因此对苏某单独销售的89万元,杨某仍然要负责。第二轮辩护,辩护人认为,即使89万计算至杨某销售金额之内,但杨某对这89万的销售,仅实施了注册账号的行为,只起到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在量刑和罚金上应该予以考虑。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建议合议庭应该对杨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减轻对杨某的处罚。建议法庭对刘某在三年至五年量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应减轻对杨某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2019)苏0312刑初621号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