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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主犯到从犯的职务犯罪案例
作者:朱地路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9日

编辑: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朱地路律师■ 前言
        2019年10月12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宣判的刘某等贪污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刘某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仅仅实施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等事务性行为,分赃较少、获利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处以两年六个月刑期。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刘某等四人在丰县王沟镇李六村任村委会委员,其中刘某任会计站站长,在时任村支部书记安排下,刘某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过程中,采取虚报该村债务人的方式,共同套取国家债务化解资金333253.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该以贪污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 办案经过 
        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该案涉案金额33万余元,在20万至200万之间,刑期应该在三年到十年,四人共同参与犯罪,都要对总金额承担责任,只有找出自首、从犯等有利情节,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刘某,反复研阅卷宗,并提交法律意见,认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虚假申报材料的制作,该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套取国家债务化解资金的主要行为,且刘某一直参与商量决策,不能认定为从犯。纵然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和刘某家人沟通以后,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准备在庭审中从多方面阐述辩护观点。
■ 判决结果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年9月17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刘某是受人安排、不是犯意发起者”对刘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刘某进行辩护。第一轮辩护结束后,公诉人仍然坚持刘某是主动参与、完成的虚假材料制作对套取国家资金作用明显观点,认为刘某应认定为主犯,并在三到五年建议量刑。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从犯罪故意形成、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罗列卷宗被告人供述有利证据30余条,进一步说明刘某的次要、辅助作用,并提出刘某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且分赃较少、全部退缴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刘某在三年以下量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刘某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2019)苏0321刑初318号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