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犯罪中止和未遂任何认定?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溜门进入某出租房内,趁被害人李某(女,16周岁)熟睡之际,抠、摸、李某生殖器,并使用语言威胁等方式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反抗未得逞。
案件焦点:李某的强奸未得逞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法院裁判要旨:赵某欲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赵某深夜入室欲对李某进行强奸,触摸李某隐私部分而致李某惊醒,提出性要求遭到李某明确拒绝其威胁未果后,被迫放弃了强奸的主观故意,而非主动放弃。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系强奸未遂。遂判处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赵某想要强奸李某,因为李某的反抗未得逞,是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赵某自己主动放弃强奸行为。虽然强奸未得逞,但其依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未得逞属于未遂。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强奸未成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给予三年刑期,考虑了未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