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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盗窃罪 辩护词--此案当庭缓刑
作者:朱地路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1日

关于被告人邵某盗窃罪一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邵某的委托,指派朱地路律师担任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与被告人进行多次详细沟通,研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参与今天的庭审。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在案证据看,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体现如下:
1、虽然邵某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但两个行为都在一个犯意内实施,且都发生在今年的8月15日下午5时20分左右,间隔时间较短,不构成多次盗窃的情节。本案涉案金额为4800元,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刚刚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2、从侦查机关讯问笔录和情况说明来看,其中一起是“顺手牵羊”的方式,另一起采用了撬柜门的方式,邵某仅现场拾捡一木棍实施盗窃,没有提前准备其他的如铁棍、刀具等犯罪工具,可以说明邵某没有犯罪预谋,系临时起意。
3、邵某的犯罪动机系为了替母亲治病,其主观恶性较小。邵某母亲因患尿道癌发生肺部转移,长期病痛缠身,邵某作为一家之主,为维持母亲治病支出和家庭开销,从徐州来到丰县做临时游泳教练,救母心切的邵某在无法正常化解客观原因而主观上又缺乏法制观念的情形下,实施了本案盗窃行为,虽然法不容情,但邵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因经济拮据,较之盗窃享乐的犯罪动机,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邵某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避免了被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扩大。
二、在案证据表明,被告邵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1、邵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案发后,邵某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笔录前后一致,说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之规定,辩护人认为:邵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3、案发后邵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退赃,并且被害人均已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中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充分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邵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尊敬的审判员,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邵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犯罪嫌疑人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建议贵院对邵某单处罚金刑或缓刑量刑建议。
此致
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朱地路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