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商品房预售改底单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商品房预售改底单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商品房预售改底单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梁某将自方某处购买的尚未交付的602号房屋出售给武某,令方某与A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武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武某将房屋转让给梁某、李某。武某请求:解除自己与梁某、李某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梁某、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3、梁某、李某返还购房款25305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款自2013年12月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梁某、李某赔偿购房损失379485元;5、梁某、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本案行为性质为改底单
该《房屋转让协议》的实质是梁某将自方某处购买的尚未交付的602号房屋出售给武某,采取方某与A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武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改底单”;武某分别向梁某、A公司交纳款项的方式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该《房屋转让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无关联的两个独立的合同,两者系梁某与武某交易中的两个环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能否得到解除
武某自A公司工作人员处得知某位业主欲出售602号房屋并经其介绍与梁某相识,按照常规方式其购买的应为二手房屋,而其通过两次签约的方式最终成为原始买受人,购买的是一手房屋;其并未向A公司交纳首付款却直接取得了交纳首付款的票据;武某与A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与方某与A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全一致;如非自愿,武某不可能与A公司另行签约并以贷款方式支付301万元;梁某作为出卖人从中获取利益后又给付A公司91万余元;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说明武某明知且自愿通过“改底单”的方式购买602号房屋。现A公司已向武某交付了602号房屋,武某亦分别向梁某、A公司支付了约定数额的款项,《房屋转让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武某又以梁某未履行交房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不应支持。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