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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租赁房屋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租赁房屋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是否构成违约,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租赁房屋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是否构成违约
A公司称:2012年6月,双方当事人协商,A公司承租,坐落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由明水县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果蔬市场项目的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的房屋。孟某不能依约如期交付该楼房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A公司无法正常开业使用,达不到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使用目的,因此A公司要求孟某返还已收取的租金3,000,0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00,000.00元。
法院判决:应当解除本合同
关于本案中孟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A公司主张,本案中消防工程未经过验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孟某作为出租方,应当向作为承租方的A公司提供完整的租赁物,以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但孟某提供的租赁房屋至今未能验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的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违约
孟某主张A公司不能开业的原因是其招商不利及市场竞争,并非因孟某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孟某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证实A公司不能开业的原因是其招商不利及市场竞争所导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出租方孟某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为A公司提供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租赁场所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而孟某至今未能举示其提供场所已经通过消防验收的手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导致A公司未能如期开业,A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协议理由充分。双方合同并未约定A公司负有提供装修审批手续的义务,孟某也无证据证实其曾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手续,故其主张A公司由提供审批手续的义务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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