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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债务官司中律师费谁来付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债务官司中律师费谁来付
在原告甲工厂诉被告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深圳债务案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追索货款的深圳债务案件,债权人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请仲裁,法律程序以及维权的法规都是非常专业和疑难的事务,操作起来极为复杂,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得心应手的维权。因此,深圳债务案中对于债权人而言,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刚性需求,可以有效避免在维权过程中走弯路。既然委托深圳债务律师,必然要支付律师费。那么,这笔律师费是否也可以要求欠款人来承担呢?
对此,深圳债务律师建议在双方对账时,在对账单或者欠条上设置违约责任条款,除应当要求欠款人逾期还款时要承担违约金之外,还可以约定由欠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律师费。这样,深圳债务案中债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要求欠款人依法承担给付律师费的责任,做到合法有据的维权。

对于深圳债务案拖欠货款案件,如果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订立还款协议时,无法争取到有利的法院管辖权,那么,就要争取其他利益的最大化,达到权利平衡的目的。特别是到外地起诉的案件,更好将因逾期付款依法维权产生律师费列入到还款协议中,减少维权的成本支出。深圳债务案中如果无法直接在还款协议中将律师费列入其中,也可以像本案书证《承诺函》一样,可以概括性的约定:“逾期付款,债务人应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进而在起诉后,可以争取到律师费的赔偿,也是一种可取的方法。
通过本深圳债务案中再次可以看出,现阶段主流的审判思想还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惩治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加重违约行为的负担,保护诚信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