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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社会保险实务的若干知识(上篇)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6日
1、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但是,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并且经过双方合意,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这些做法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以北京地区为例,2009年7月北京市下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和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况给予了区分。
对于前者,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支持;但对于后者,则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险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仅是缴费基数较低或发生欠缴,劳动者无权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司法实践中普遍不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动予以补缴的,只能通过向劳动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企业能停缴旷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前提和基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依法存续,企业和员工就应当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而不能以员工存在过错,或其他理由和约定免除上述义务。
4、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照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
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企业应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疾病休假工资。
5、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的生育津贴,企业通常情况下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但是,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对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修改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新的规定,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高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也可能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产假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各地又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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