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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浮动工资发生争议,出差费用也算是工资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为浮动工资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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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2010年8月14日进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合同约定薪酬为每月5000元,另外在项目期间,浮动工资为5000-20000元/月。2010年12月13日因为双方在工作上产生争议,公司强行解除了苟某的合同。在苟某工作期间,为了避税,只有2000元是按照工资名目打入其银行卡,其余款项包括项目薪酬均是以费用报销的名义打入其银行卡。浮动工资实际支付了2个月计9400元,其余尚未支付。苟某认为报销发放的不是工资和浮动工资,每个月只发放了2000元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2、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项目薪酬80000元。

出差费用也算是工资吗

庭审中,苟某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应发工资数额,提供银行查询记录证明其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提供4个项目的合同证明其实际参与的项目和时间。对于银行发放清单上的报销只认可是出差到项目和项目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

公司对第一项请求的抗辩是,公司已经以报销形式支付了剩余工资,但是未提供报销单据;对第二项请求的抗辩是,已经支付了2个月项目的浮动工资,为了避税才以报销名义转帐。另两个项目因为苟某表现不好,经考核无法获得浮动工资,但是提供的考核制度未经苟某签名确认,而且没有提供对苟某的考核表,后来又说是合伙人自己决定的。

法院认为银行转帐记录中有名义为“工资”的钱款,如果依公司所述,“费用”也是工资,则公司无需在银行打款名目中区别“工资”和“费用”,而且公司没有提供报销凭单等证据证明确属报销,并且也未阐明所谓已发放的2个月的浮动工资9400元是如何考核得出的,因此,法院采信苟某的主张,9400元为报销款,其余所谓以报销名义发放每月工资也无法得到证实,亦采信苟某的主张,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差额12000元。

虽然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浮动工资为每月5000-20000元,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经理在项目中的具体表现而定,但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清楚工资的组成部分、浮动工资的考核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不作考核,随意支付,虽主张苟某表现不好,无法取得后两个项目的浮动工资,却未举证证明。以上均反映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苟某在系争四个项目中可取得的浮动工资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所以法院取约定的最高金额支持苟某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项目浮动工资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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