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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能否代替劳动关系?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3日
导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代之以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那么这类劳务合同的效力怎样?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能否代替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员工请求支付补偿金引纠纷

刘某于2013年5月1日通过招工进入农贸市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仅仅约定:“农贸市场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刘某承担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农贸市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刘某在农贸市场工作至2014年3月1日。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刘某据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农贸市场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 劳务合同缺乏主要条款 不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刘某与农贸市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双方仅签订了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务合同,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要求某农贸市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因病未及时请假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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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


就本案而言,刘某给付了劳动,受农贸市场的劳动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的考勤制度,从事农贸市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刘某与某农贸市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农贸市应当向向刘某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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