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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贪图便宜买车库 后无法落户想反悔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1日
贪图便宜买车库 后无法落户想反悔导读:本案讲述的是原告为了在这个城市落户,方便子女上学,另辟蹊径,买了两处学区房的车库,房款缴纳完毕,房产也已过户,但发现无法满足当时买房的需求,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这份买卖协议,具体怎么回事请看法邦网专业律师为您以案说法“贪图便宜买车库 后无法落户想反悔”。案情简介:贪图便宜买车库
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位于武当路××小区××、××103,面积分别为49.77平方米和52.29平方米用于居住,价款为135028元。原告2009年10月装修入住,2011年6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并支付各种税费共计12398.72元。因原购房合同丢失,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补签合同。并于2010年1月29日取得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车库,与原告购房居住用途相背,不能办理购房迁移户籍,导致小孩入学困难。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返还购房款125028元,支付已付购房款利息(自2012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直接支出损失12398.72元,房屋装修损失(以鉴定为准);房屋因增值差价损失(以鉴定为准);承担已付房款一倍即125028元的赔偿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为获取银行按揭贷款,与案外人黄林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本案所涉房屋过户给黄林峰,并于2010年2月以黄林峰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60万元,该项贷款实际由本案被告使用和偿还。2009年10月,被告即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本案原告。为给本案原告办理产权证件,2011年5月,被告提前还清贷款,并以黄林峰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案原告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产权证。本案原告李某认可并未与黄林峰本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事实,亦未向黄林峰支付房款。
2015年1月22日,案外人黄林峰向我院起诉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给本案原告李某颁发的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我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书,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缺失真实性的证据,有违客观真实性”,撤销了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上述行政行为,该判决业已生效。
又查明,因双方买卖合同文本遗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5日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无法落户想反悔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被告签订合同并收到房款后随即交付了房屋,并积极配合本案原告办理房产证件,原告占有房屋并使用至今,被告的行为不属“一房两卖”情形。
原告在办理房产证件时,在被告代理人指示下与并不在场的黄林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其对房屋登记所有人为黄林峰的现状显属明知,被告并未隐瞒该房屋的登记现状,原告在明知房屋登记在黄林峰名下,仍然在被告指导下办理了相关手续,视为原告对该房屋登记在黄林峰名下的现状予以认可。故,原告以被告隐瞒房屋已出卖他人的事实为由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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