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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一则深圳劳动工伤案例,胡某系深圳某区某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因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处于停业状态。为保证员工工资收入不降低,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经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某餐饮公司与区内某公司之间进行员工共享合作,某餐饮公司将包括胡某在内的40余名服务员安排至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仍由某餐饮公司负责(费用由某公司支付给某餐饮公司,疫情过后归还员工给某餐饮公司)。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4近节趾骨骨折。

2020年3月30日,某餐饮公司为胡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深圳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规定,作出深圳劳动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以某餐饮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深圳劳动工伤(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某餐饮公司为胡某向市人社局申报,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某餐饮公司与某公司协商处理)。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深圳劳动工伤中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