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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意外去世后,死者生前的债务怎么办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2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2014年9月,李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李某当场出具了深圳债务借条载明了向张某借款的事实。谁想到,天有不测风云,一个月后李某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遇难。
该深圳债务案中李某并未婚娶,只有老父老李一人为其合法的继承人。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父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赔偿金约为90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知道此事后,认为上述90万元赔偿款系李某的遗产,老李应当以其中的部分款项来偿还儿子生死前所欠的10万元债务及利息。但是老李却认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料属已支出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遗产,不应用来偿还债务。俩人争执不下,张某将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院:该深圳债务案中老李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对被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的借贷关系属实,张某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老李所得的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属于遗产继承。老李所得的赔偿款虽非遗产继承,但张某要求老李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应得到支持。

该深圳债务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是否属于遗产应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三)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该深圳债务案中老李所得的赔偿款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料属等属已支出费用,故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因李某因故死亡的弥补,并不属于其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也不属于遗产。
另外,我国采取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其所取得的遗产范围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