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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前5500元的月均工资。原告尚未支付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8039.58元。原告收取了被告电动车押金1000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该深圳劳动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起存在旷工,其向被告发送《返岗通知书》,系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深圳劳动案中被告主张系原告没有及时向自己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其于2020年4月17日向原告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系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14147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588元;3.原告退还被告电动车押金1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16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如下:1.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8039.58元;2.原告向被告返还电动车押金1000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后,原告(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被告(劳动者)未向法院起诉。
该深圳劳动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原告系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还是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原告主张系其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可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至2020年4月17日仍未发放被告2020年1月份、2月份工资,属于严重拖欠被告工资,被告以此为由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主张真实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系受疫情影响、财务未归岗导致迟发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仲裁经核算,认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6500元(5500元×3),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一、该深圳劳动案中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某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8039.58元;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某返还电动车押金1000元;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依法按时发放工资,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取得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避免本案中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不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