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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一则深圳债务纠纷案例,2018年4月10日,案外人甲公司、乙公司与被告丙公司签订《往来款项对抵协议》,约定截止2018年4月10日,丙公司结欠甲公司锂电池542975只(3.60元/只),甲公司结欠乙公司石墨货款1835282.67元;甲公司同意将该对丙公司债权中的509800只锂电池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抵销截止2018年4月10日前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的债务1835282.67元;丙公司同意向乙公司履行甲公司该笔转让的债权1835282.67元的清偿义务。
2018年4月20日,该深圳债务案中案外人乙公司与被告丙公司、丁公司签订《往来款项偿还协议》,约定乙公司同意被告丙公司对乙公司所负的债务1835282.67元由被告丁公司负责偿还;丁公司同意替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所负的债务1835282.67元;乙公司同意将该债权509800只锂电池(3.60元/只)由丁公司从2018年5月30日起,分四批交付,第四批交付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丁公司负责按约定时间把电池发运到乙公司指定仓库(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费用由丁公司负责。2019年4月8日,该深圳债务案中案外人乙公司与原告A公司向二被告丙公司、丁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二被告乙公司在《往来款项对抵协议》及《往来款项偿还协议》中享有的债权及全部权利,转让给A公司,二被告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A公司履行全部义务。2019年4月9日,该深圳债务案中原告A公司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原告履行义务。原告提交了邮单及查询单以证明已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告丁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邮件于2019年4月14日签收。

该深圳债务案中原告A公司庭审后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陈述被告丁公司另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向乙公司付款204027元,原告同意在本案起诉的欠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抵扣后的数额为1441255.67元(1645282.67元-204027元),原告另申请将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以1441255.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19年6月11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该深圳债务案中乙公司将其对被告丙公司及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A公司是否通知到二被告。乙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并未向被告丙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该深圳债务案中发生了二次债权转让,一次债务转移。第一次债权转让是甲公司将其对被告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接着是被告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被告丁公司,第二次债权转让是乙公司将其对被告丙公司及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A公司。深圳债务律师:债权转让时,是否以合法有效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相关债务人,决定着能否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相关当事人须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