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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员工个人纠纷受伤的情况算工伤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宋某是胜利油田胜科机电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月6日甲公司安排孙某(带队)、张某、李某某、司机宋某、李某去校验互感器,9点30分左右张某跟带队孙某说回去顺路办点事,孙某告诉张某让他和司机宋某说。10点左右宋某驾驶鲁N双排卡车回单位走,行至一林子镇生态园不远处,张某问宋某你刚才该拐弯了,宋某没有理会一直往前开,张某又问我怎么得罪你了,宋某当时就急了说我又怎么得罪你了,张某说就因为你女儿结婚我没去?这时双方开始对骂起来,宋某把车停在路边说下去练练,车上孙某等职工加以劝阻没让宋某和张某下车,这时宋某转过身子双方扭打在一块,孙某等职工把他们拉开后,张某在脚下拿起钣手砸伤宋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作出判决: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作为司机,因工作问题与张某发生分歧和争执,应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解决,而非互相辱骂,宋某经同事劝解后又与张某扭打的行为,已经超出其工作职责的范畴,故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请求撤销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再审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该深圳劳动案中李某和孙某的调查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对李某、张某、李某某、孙某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因孙某与张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孙某主动停车并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扩大,导致被张某打伤的事实发生。该深圳劳动案中孙某作为驾驶员,应以安全驾驶和保障车上人员安全为其工作职责,但其与张某发生口角后,未以上述工作职责为目的合理妥善的解决矛盾,该深圳劳动案中经查明亦不存在张某在孙某驾驶时强迫其停车并对其殴打的事实。综上分析,该深圳劳动案中孙某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