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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款人欠债下落不明,担保人成“替罪羊”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2014年,张某向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要求陈某以自有房屋为张某做担保,并许以高额回报。陈某基于对朋友张某的信任,又贪图张某承诺的高额回报,便用自己名下所有的房屋做担保,帮助张某在银行贷款2000多万。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在获得该笔贷款后,不仅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对陈某承诺的利息回报,甚至连银行贷款都不还,发展到后来,干脆销声匿迹,恶意逃避银行和陈某的债务。贷款银行无法向贷款人张某追偿,于2015年起诉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陈某败诉,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银行通过司法程序强行执行陈某财产,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利。

律师团队介入后,积极调取、搜集相关证据,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在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借用贷款主体,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向担保人陈某虚构资金用途、进行虚假承诺,骗取陈某信任,用陈某的房产向银行作抵押,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该深圳债务案中获取贷款后既不履行对银行的合同,也不履行对担保人陈某的合同,并躲避债务,无法联系。深圳债务律师团队认为张某此种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承担判刑,并处罚金。律师团队专注刑事案件,用专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