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法定代表人欠债 股东可上诉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A公司于2011年成立,主营融资业务,刘某为A公司小股东。自2016年起,该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逐渐停止经营。2019年1月,刘某发现,公司尚有多笔对外债权未收回,其中600万元借款一直没有收回。资料显示2016年2月,吴某等人分别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向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这6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不是别人,就是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陆某,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的一个借款本息至结清之日为止。

该深圳债务案中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虽说不常见,但法律关系清晰,况且法律并没有禁止,如能按约履行倒也没有怪异之处。但问题就在于主债务已经到期近两年,董事长陆某并无主张权利的任何意思表示,且一直与公司失去联系。这600万元的债权不能就这么算了,刘某心急如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A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因本深圳债务案的担保人是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认为本案若公司提起诉讼,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陆某极有可能是申请撤诉,而陆某作为董事长也不可能以公司董事会名义起诉自己,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该深圳债务案保证期间于2019年2月5日届满,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带来很大损害,故刘某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深圳债务案中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等人向A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等约700万元,被告陆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首先,陆某既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又是本深圳债务案被告,其作为董事长根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其次,公司也明确表示不愿意作为本深圳债务案原告直接提起诉讼,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撤诉,将使案件陷入僵局。再次,刘某已经履行了向公司三位监事提出书面请求的程序,但三位监事早已不履行监事职务,其中一位早已离职,监事会名存实亡,并且三位监事明确表示不起诉。此外,本深圳债务案保证期间即将届满,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