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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员工停工待岗算不算休假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2011年11月20日,小韩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400元,外加提成。2013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由于生产经营问题,公司预估将有一至二月时间将面临无生产任务,为此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待岗。该深圳劳动案待岗期间,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第二个月起,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小韩收悉该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


2014年11月19日,该深圳劳动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小韩提出2013年的年假未休,公司应支付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报酬4000元。公司拒付补偿,理由是:2013年8月1日起,小韩已处于待岗状态,但当月公司仍然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了小韩的工资,小韩未上班而正常领取工资,应视已休年休假。但小韩坚称,因停工安排待岗并不属于安排年休假,故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双方协商无果,近日,小韩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后,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按照小韩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5682元,支付给其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3918.62元。


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与带薪年休假相兼得的假种,比如说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休息日假期,即职工可以兼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但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以其待岗的时间来替代年休假,因此,该深圳劳动案中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停产待岗期间不能替代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