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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确认借贷关系?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王某以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长期不返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返还借款。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其转账凭证。李某认可王某转账的事实,但认为该款并非借款,系王某投资合作社的投资款,并提交了王某系合作社合伙人等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王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转款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李某提出抗辩意见后,王某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与李某均系合作社的成员,双方之间的转账交易发生在合作社成立前后,不排除王某向李某转款10万元系其向合作社支付投资款的事实,故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明显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未提起上诉。


深圳律师:根据规定:“深圳债务案中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应当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借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深圳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