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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深圳债务中的举证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俞某与骆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骆某向俞某借款,俞某将自己所有的某银行的信用卡借给骆某使用。骆某陆续使用该信用卡至最高额度2万后,不再向银行还款。后俞某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骆某转账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截止2020年10月1日,两次借款均未还清。某银行将催款函发至俞某家中,俞某偿还信用卡2万元及逾期利息6000元。后俞某多次催要骆某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该深圳债务案中鉴于骆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判决:骆某偿还俞某借款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驳回了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深圳债务案的焦点问题是俞某的证据能否证实其全部诉讼请求?俞某持有转账记录、某银行的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骆某向其借款20000元未还的事实。剩余借款1万元俞某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因而保存好证据,提出证明力强的证据是当事人双方最为重要的法律行为。1.关于物证方面:当事人尽量搜集到这些原件,或经过公正的相关材料等。如无原件,也可以是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件。2.证人证言方面: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会有所不同,当场所见所听的证言的效力要强于道听途说得来的证人证言。3.证据的取得方式:采集证据应当恪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才能避免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削弱甚至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