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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作者:孙宇光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股权代持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但是很多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无可避免的要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况,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就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资深律师就来谈谈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企业股权代持 
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如无法定无效事由,股权代持行为会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被确认有效。但当被投资企业为特殊主体或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时,如上市公司、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就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在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仅能基于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补偿或者赔偿相关损失。但若代持协议约定的补偿(赔偿)不明确,则存在较大争议。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影响企业经营
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如名义股东擅自转让、抵押股权或者利用其股东资格变更企业经营模式、处分企业资产,实际出资人很难依据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实际出资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恶意,然根据司法诉讼实践来看,举证非常困难,多败诉)。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要求赔偿。
3、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而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等
同样,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如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被起诉、执行,可能发生股权被法院冻结、执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由此提出查封异议、执行异议,很难获得支持。
4、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可能陷入困境
当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时(股东变更登记、载入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等),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由名义股东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但若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则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由此陷入困境。
5、相关股东权利无法直接自行行使
实际出资人作为实际上的股东,如行使股东知情权、财务查账权,或者提起股东诉讼时,无法直接以自己名义行使。

二.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1、在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难以自行决定退出公司
如发生矛盾纠纷,名义股东想要退出公司,需要与实际出资人进行股权转让,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在这个时候,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往往不愿意配合。如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亦存在困难。
3、对外债务责任风险
基于股东登记的效力,名义股东往往需要配合签署相关文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实践中,如企业对外借款或者贷款,往往需要股东签字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名义股东则承担对外债务,不能以代持股权而对抗债权人。

三. 对于股权代持模式的律师建议
1、针对实际出资人
(1)被避免代持行为无效,需要审慎考虑目标企业的类型及商业风险评估,必要时委托律师尽职调查。
(2)签署专业、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对相关事项作出妥善安排。如出资金额及方式、代持费用及期限、权益归属、股东权利行使、对名义股东的限制、违约责任、追偿权等。
(3)注意保留相关原始凭证,如分红记录、股东会参会记录、通知函件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签名文件等。
(4)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其他股东见证签字,确认无异议。其他股东出具相应的承诺书,如实际出资的情况。
2、针对名义股东
(1)签署专业、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对相关事项作出妥善安排。如对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限制及责任。
(2)如无特殊情况应明确代持费用。
(3)针对可能出现的转股、退出困难,作出相关的约定或对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的约束、惩罚等。

律师资料

孙宇光律师
电话:1531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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