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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作者:单秋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5日
事故维权理赔 2019-02-14 10:51:19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1.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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