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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XX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XX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作者:胜师律师团队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XX集团冶金公司与攀枝花XX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2007年6月,两方又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2007年8月,两方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付款方式、供货时间作了重新约定。备忘录签订后,XX集团冶金公司因攀枝花XX钛业公司的原因,未及时派人前来验货,以致造成XX集团冶金公司交货迟延;XX集团冶金公司完成承揽的产品后,已将全部产品交付攀枝花XX钛业公司,且质量合格。而攀枝花XX钛业集团只向XX集团冶金公司支付了一部分承揽费用,尚欠XX集团公司92万元,经多次催要,攀枝花XX钛业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XX集团冶金公司依法起诉,请求攀枝花XX钛业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判决结果
判决攀枝花XX钛业公司一次性支付XX集团冶金公司加工承揽报酬92万元,另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攀枝花XX钛业公司负担。


办案心得
由此可见,在合同关系中,因合同一方未按约付款,另一方当然依法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