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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谴责苟晶,同情邱老师等犯罪嫌疑人
作者:郭天喜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谴责苟晶,同情邱老师等犯罪嫌疑人

       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邱老师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苟晶成为有些人非议对象,苟晶则成为被谴责对象。 
       一、以胡总编“苟晶污染互联网道义空间”为代表,相当一些人“谴责”苟晶。 
       1、既得利益者及其维护者“谴责”苟晶。苟晶一竿子捅醒了某些人的美梦,原来信息化时代,让不当获益者裸泳了。这才是某些人对苟晶口诛笔伐的根本原因。苟晶“损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不然,他们也不会对苟晶动真气咒骂和抹黑:必须阻止下一个苟晶。 
       2、某些身份认同者“谴责”苟晶。取得与邱老师身份认同者,心有戚戚,身份认同带来的同情有之,某种不安全感有之。与正义无关。 
       3、把脑袋放洗衣机洗洗的人“谴责”苟晶。被人牵着鼻子走的人,跟着别人骂苟晶。“烂好人”骂苟晶。不骂犯罪,不骂权贵作恶,不由分说骂苟晶的人,需要去医院看病了。这些人正是苟晶拼命要维护的秩序的最大受益群体。骂自己的“恩人”,用道德洁癖谴责苟晶,病得不轻。 
       4、苟晶的手段行为瑕疵不妨碍苟晶行为目的的争议和伟大。做奴隶久了,便忘记了反抗。苟晶反抗,出乎太多人的意外。以苟晶之力,欲翻23年前旧案,谁敢说不是“蚍蜉撼大树”?苟晶以“含水”事实,充分调动社会舆论,赢得主管部门关注,成功查清23年前积案,实属不得已而为之。苟晶弱小,需要挟社会关注,作为支点,撬动决策部门的介入,小民无权无势,非如此,无路可走。
社会需要诚信。社会发展也要看主流。我们不赞成苟晶说谎。我们也不能苛求苟晶为了诚实,任由追究真想失败。 
       5、邱老师等一干人等被追究刑事责任,苟晶歪打正着做了一次反复斗士。“反腐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在涉及国法(犯罪)与生死,紧追不舍苟晶道德洁癖,不是有病,就是苟晶的敌人。 
       二、邱老师等人获刑没有招来太多的批评,相反,不少人“同情”邱老师没有了“退休待遇”,高龄领刑。 
       1、犯罪是对全社会的对抗行为,同情犯罪无异于认同别人对包括同情者在内的社会的伤害。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对某些合法权益的损害。犯罪不值得同情,相反,犯罪应当被谴责。 
       2、“退休待遇”是根据《社保法》由社保费用缴纳人以及划转财政资金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集聚起来的社保基金保障的,不是某个人可以做主拿来施舍给以邱老师为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心。“取消退休待遇”是依法为之。同情邱老师丧失退休待遇无异于怀疑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怀疑合法行为的正当性。同理,任何人不能对依法丧失某种权益的人怀有不必要的同情。一则是自己做的,或者本就不对应该享有这种权益;二则,有没有这种权益,标准和规则是法律。所谓的同情只是个人或许不合适的情感。情感不能对抗法律。 
       3、邱老师23年前犯罪,高龄事发而已。不因为犯罪嫌疑人年高而值得同情。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是罪基本的刑事原则。追究犯罪,不避年高。邱老师犯罪在前,被追究刑事责任,已属“迟来的正义”,没有什么可惜。让邱老师们对你犯罪试试看,你是骂邱老师们,还是以邱老师们年高,代求情放过? 
       无论是苟晶挟舆论持续关注,还是骂苟晶,或是同情邱老师们,都提醒人们不要做“乌合之众”。健康是非观,独立思想,独立思考,是成熟观众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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